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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罪刺柏适应原则的适用
  2011-10-3 来源:本站 点击:5328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牛金萘、牛炳菜故意杀人实
—;戈谈罪刺柏适应原则的适用
【案情介绍】
1996年被害人高某某与被告人牛金某、牛炳某之妹牛某红谈
爱期间,牛某红发现高某某呱毒,遂于I1 997 年初与高终止恋爱。后
高某某多次纠缠牛某红,牛某红为躲避高的纠缠,被迫离家在外租
    古某某国找不到牛某红,4更多次到牛家骚扰滋事,并殴打
IS;L【,"7年 9 月间,牛家人为"
高某某的无理纠缠,经邻
 其与牛某红合伙作冷饮生意时未结算其分红
    利润为由要抬走牛家
告发其?毒而被公安机关
口角厮打,并用尖嘴钳将牛金某左耳戳破,继而持菜刀砍打牛金某
时,被陈某某、甄某某劝阻。次日凌晨 2时许,高某某又叫来无31
人员郝 某某、周某某再次闯到牛家要抬走屋内冰柜。牛金某及共;i
牛炳某不允,高某某" 出拳殴打牛炳某土  ÷5;:
木质扫帚把,向牛炳某打击。牛氏兄 其弟牛金某分别持菜刀向;
其右手被高某某持菜刀砍伤情况下,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9·
的躯干、四肢等处连续猛砍,牛金某还抟砖块猛砸高某某头部、躯
干等部位,将高打倒在地。其后牛某粮又持铁锤向高某某头部猛击,
致高当即死亡。此后,牛炳某、牛金某委托其姐牛某英去当地公安
机关报案。公安人员 接报案后,在赴现场途中遇见前去投案的牛炳
某,遂将牛炳某及在现场等候传讯的牛金某兄弟二人带走讯问。法
医鉴定,高某某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持锐器砍切肢体多,处,终
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 死亡。
    某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牛金某、牛炳某持械共同致死高某某的
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2 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
人罪。但被害人高某某在牛某红终止与其恋爱关系后,仍对其纠缠,
竟将其逼出家门另屉他处;并找到牛家寻衅滋事,’骚扰牛家人的正
常生活;案发前又持械致伤牛金某,无理擦行索要钱财,该行为显
系违法犯罪行为,牛金某、牛炳某面对找上门寻衅滋事的被害人高
某某的非法行为,出于义愤,共同将其杀死,虽构成犯罪,但情节
较轻,,犯罪后又能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①
【法律问题】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讨论要点】
罪刑相适应原则
【问题解说】
    本案中,二被告人用菜刀砍被害人高某某,致其死亡,符合故
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二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 ·
    ①;本案经-审、二审审理,某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牛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
刑六年;牛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10·
新刑法案例评析
在什么幅度量刑,则要依据我国刑法确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理。,
    ·罪刑相适应;也就是罪刑相当或罪刑均衡,其基本含义是指刑
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L,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  应根据
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决定判处刑罚的轻重。,具体而言、,
是指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规定重刑,重判;轻罪规定
轻刑,轻判;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得惩罚;.  此
外,备法律条文之间对罪刑的规定也要统一平衡。罪刑相适应的基
本要求就是刑罚与犯罪之间应当保持内在的 .-. 对应的均衡关系,具
体包括::;'.I(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1 (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
(3):一罪一罚,数罪并罚;(4)- 同罪同罚,’.罪罚适应 i ::(5)刑罚的
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本案中,’. 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体现在::
    :1;,认定被告人属于义愤杀人
    本案被害人高某某本已染上吸毒恶习,.在与牛某红谈恋爱过程
中被牛某红察觉而终止与其恋爱,该人竟心怀不满,多次纠缠牛某
红,迫使牛某红离家另居别处,在找不到牛某红情况下. 十:又到牛家
寻衅滋事,殴打其家人,破坏了牛家正常的生活秩序;无奈之中,牛
家找人从中调解想以给付高某某 1 万元求得其家庭的安宁和正常生
活秩序。但这一善举并未唤醒高某某的良知,高先后又两次纠.集他-
人到牛家骚扰,向牛某根强行勒索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罚去的40]00元
人民币,又强行要抬走牛家的冰柜,第二次闯入牛家还首先动拳,继
而又持木质扫帚把殴打上诉人牛炳某,持菜刀砍伤牛炳某的手,终
于引发牛氏兄弟为捍卫尊严和家庭安全的生活秩序奋起:反击,十将萁
杀死。- 法院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方面考虑,将高的行为认定为违
法犯罪,十并从本案实际出发,’认定牛金某、- 牛炳某二人杀死高某某
系基于义愤的杀人犯罪,其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那些无
端敌意行凶杀人犯罪者都小,在此基础上对上诉人的处刑进行斟酌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蒗围. 1:1·
进而作出较轻处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下:i;
    本案被告人牛金某、牛炳某杀死高某某后均未逃走,牛炳某先
委托其姐牛某英和牛金某之妻王某到公安派出所报案,在长咖甸未
见牛某荚返回情况下,又亲往派出所投案途中与前来调查案件的公
安人员相遇,而牛金某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传讯,后在讯问中
如实供认罪行。
    根据1998年5 月 9 日《最高入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 8号)的规定,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牛某英先去
派出所报案,牛熵某继而又去派出所投案,牛金某均知悉且末逃跑,
而是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传讯,表明其有接受裁判的诚意,故而二
被告均构成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 1 款规定:“对于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
罚”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作了较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72条第 1 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认为被告人牛炳某故意杀人犯
罪情节较轻、能投案自首,又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并且属
偶犯,符合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规定。且牛炳某多次对审判人员表示
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心里感到很后悔,
愿予以赔偿。-据此判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能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
故适时对牛俩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四年,这符合本
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有利于犯罪人牛炳某的改造,也符合我国刑法
确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现实危害不大、有悔改诚意的故意犯罪分
子可适当适用缓刑的刑事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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