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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011-9-24 来源:本站 点击:6727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所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
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虽然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是可以
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也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
的刑事责任,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
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 而只能通过外交途磕解决。例如. 要
求派遣国召回. 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
或者不能接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9条规定:“一、接受国
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者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
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遏有此情形,派遣
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之职务。任何人员得于其
到达接受国国境前. 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二、如派遣国
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间内履行其依本条第一项规定所负义务,接受国
得拒绝承认该员为使馆人员。”外交人员一旦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
人,须立即停止在接受国执行职务,并且必须离开该国。如果他拒
绝离开. 接受国政府可以设法强制执行其决定。
【问题结论】
    被告人方某某虽系美国人,但其盗用电话号码的犯罪行为发生
在我国领域内,且其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我国刑
法对之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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