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9日,被告人戴某在南岸区南坪西路中国人民银行人行道上,因琐事与周某发生口角至斗殴,戴某用手打周某头部至周某倒地后不能动弹,经鉴定周某头部的伤属重伤。智豪辩护团认为被告戴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后果不是戴某的直接行为造成,戴某系初犯,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