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驾出租车行至本区二院公路横行线时,与行人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扭打,打斗中张某拿出猎刀刺了李某左上腹一刀,造成李某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智豪辩护团接受委托后,提出被害人李某在与被告人张某发生的纠纷中先出手打人,有过错,同时,张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