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何某夫妇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外地购入“玉溪”、“苏烟”等品牌的假烟,并高价销售给齐某等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查获多种假烟近600条,价值25万余元。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何某夫妇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在何某夫妇被拘留期间,何某的亲属不远千里赶往重庆,为其寻找专业的律师为夫妇二人辩护,家属在一个周末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值班律师接待了家属,在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后,家属称需要回家考虑一下。周一上午,家属再次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此次智豪所又安排了专业律师再次向他们分析了案件情况。家属称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了,另外还有小孩要照顾。智豪律师考虑到家属的情况,主动提出减少诉讼费用的要求,家属非常感激智豪律师,并立即为二人分别聘请了委托代理人。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周一下午便赶往看守所,会见了二人,在会见时,智豪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着重问了当事人几个问题,了解了案件情况后,智豪律师再结合智豪所办理的类似案件,用案例解说的方式,跟当事人分析案情。
智豪律师在会见后,立即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且联系到了承办警官。次日,智豪律师带上法律意见书,去到某公安局当面与承办人交流对本案的法律意见,智豪律师抓住要点,向公安机关提出本案的金额不应该以25万认定。另提出希望能为当事人办理取保,承办警官对智豪律师说,他们会考虑智豪律师意见。
在智豪律师提交取保申请后的几天,智豪律师每天都有承办人员联系,咨询案件的进行。
本案因为承办人更换,有交接问题,取保没有成功,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任然不放弃希望,继续向检察机关交换法律意见,在通过智豪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承办人采纳了智豪律师意见,将涉案金额由起诉意见书建议的25万,减少为6万。
(二)团队讨论
为了实现更好的辩护结果,智豪律师借助智豪律所特有的团队讨论制度,为何某夫妇拟定了最佳辩护方案,在团队讨论中,主要围绕未销售香烟是否可用提非法经营未遂;已销售出去的香烟,下家证言存在矛盾,是否能达到证明标准,销售出去的香烟,无法确定为何某夫妇所出售,应当予以排除,香烟的价格应当以进价计算而非售价计算等问题进行讨论。
最终,经过智豪团队讨论,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逻辑周密的辩护方案。
(三)具体辩护方案
经过智豪团队讨论后,形成完整的辩护方案。首先,主办律师对何某夫妇被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认为从齐某等人处查获的假烟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因为从齐某的陈述中可得知,其并非只有一个香烟上家,无法确定哪些香烟是从当事人何某处购得,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扣除在外;其次,从证据方面找矛盾,认为一些证据存在矛盾,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应该将存在矛盾的部分金额,排除在涉案金额之外,第三,从量刑情节辩护,智豪律师提出何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获假烟,当庭认罪,又是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何某妻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后,何某夫妇具有退赃情节,智豪律师建言献策,让何某夫妇积极退赃,从而争取到了一个退赃的酌定减轻情节。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精彩绝伦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对何某夫妇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中一人被宣告缓刑一年,这一结果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均未料到的,判决出来以后,当事人家属不住口地向主办律师表示感谢,表示多亏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有理有据、精彩万分的辩护,法院才能判处如此令人满意的判决!智豪律师事务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的实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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