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刘某在电影院看电影时与吴某发生口角,刘某见对方人多,遂给电话给其司机赵某,称自己被打让其带人帮忙,陈某遂打电话给唐某等4人,邀4人手持砍刀、伸缩棍进入影院殴打吴某,唐某因朋友邀约出于情面不好拒绝而参与殴打,后吴某被打成重伤。检察院起诉唐某并建议对其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实刑。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在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其亲属在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名声与实力后,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唐某辩护人。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唐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唐某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在唐某被依法拘留期间,主办律师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强调唐某缺乏羁押的必要性,经过智豪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
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主办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二)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通过智豪律所独有的团队讨论会议,每一件案子都能得到所有律师的参与,每一件案子都浸满了智豪全体律师的智慧,相当于一件案子,全所辩护,办案质量自然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吸收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智慧,为其进行了有理有据、逻辑严谨的辩护,其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唐某在到案后直到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丝毫没有隐瞒,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均如实坦白供述,认罪态度好,有利于定案,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唐某是被邀约者,而非主动组织者、邀约者,不过是基于抹不过朋友面子而参与伤人,同时唐某并非被害人重伤部位的直接制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唐某犯罪情节较轻,当前证据也不能直接证实唐某实施了具体的伤害行为,且唐某没有前科,同时根据唐某所在单位、村委会的品行证明显示,唐某在案发前及取保期间表现良好,不过是一时为顾义气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辩护结果
在主办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下,法院最终基本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四年,这一结果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均未料到的,缓刑判决出来以后,当事人家属紧紧握住主办律师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智豪律师事务所再一次地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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