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邵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大专文化,案发前任职某县环保局局长助理。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任职县环保局期间,在环保局对外发包污染综合防治工程中,利用其对工程监管的职权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王某10000元,收受姚某人民币10000元,收受郭某5000元,收受白某25000元,收受张某1000元,共计5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51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智豪所于2014年5月19日接受委托后指派专业律师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当天当事人家属即告知本案定于5月29日开庭审理,意味着智豪律师只有10天时间——十天内不仅要远赴省外法院阅卷,还要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结合案件情况调取证据。智豪律师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争取时间”。
智豪律师于5月19日当天即前往一审法院所在地,20日向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并复制全案证据材料,21日返回重庆加班加点消化案卷,22日提交全所律师讨论,提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为律师辩护争取时间。
法院收到智豪律师提交的申请并审查后,决定延期审理,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另行组织开庭审理。
2014年8月21日,合议庭召集由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重点对回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出庭问题以及部分证据问题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智豪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本案关键证人任某、冯某、黄某出庭作证;提出侦查人员通过疲劳审讯获取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本案侦查人员与本案行贿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对其参与讯问、询问获得的供述和证言依法不应当采信。
2014年8月27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智豪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一一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证据间的矛盾、不合理、不合逻辑。同时,智豪律师依法向合议庭提交了六组证据,证明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在法庭辩论阶段,智豪律师发表了近一万字的辩护意见,重点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使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不属实,定性错误。请求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院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愿意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采信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受贿金额中,其中1000元属于拜年礼金,不宜认定为受贿;另外25000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据此,被告人共计收受他人贿赂26000元,并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拿到判决时,被告人及其家属终于放下压在心头一年多的重担,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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