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1月4日被刑拘,1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逮捕。
1999年以来,孙某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及劳释人员在某区某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和罗某为领导者,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王某某、钱某为骨干成员,张三、李四、王二等积极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为非作歹,称霸一方。
2003年8月2日,罗某受人所托出面解决赌场纠纷,与对方约好在某山上茶楼谈判,双方各自邀约了数十人配发砍刀等工具准备械斗。罗某与另外三人一起上山去赴约,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其余人在山脚处一加油站等待。罗某四人与对方未交谈几句便动起手来,被对方砍伤,后等在山脚的被告人等冲上来,双方发生械斗。
200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朋友与人发生矛盾,受朋友之托,邀约数人,携砍刀等作案工具前去帮忙出头,并将对方砍成轻伤。
2008年3月中旬,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两次与罗某等人在茶楼等地合伙开设赌场,邀约赌客以麻将牌“八搭二”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利予以均分。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本案有一个不得不提的背景,就是发生在重庆“打黑运动”的时期,作为重庆警方打黑专案组侦破的涉黑案件,在那时“严惩、严打”的形势下,一旦案件涉黑罪名成立,再加上本案被告人骨干成员的身份,轻则十来年,重则无期、死刑也不是不可能的。被告人家属在最初也曾为其聘请过某区知名律师担任辩护人,但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屡屡遭遇阻碍后,该律师也有了压力,遂向家属推荐了智豪所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因为在打黑阶段,智豪所不惧形势的不利,代理了大量的类似案件,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和名气。家属慕名而来,把智豪所当做他们最后的一丝希望,签订了委托合同。
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主办律师即到检察院了解本案的详细进展,获取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并递交了会见申请,又花了2、3天时间,复制了本案多达30余册,1万余页的案卷材料。和所有的“涉黑”专案一样,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秘密关押”、“有限会见”,那时候也没有新的《刑诉法》作保障,每一次的成功会见,只有靠主办律师一次次不懈地递交申请和电话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全案过程中,成功会见当事人11次,除主要就涉嫌的具体犯罪事实向嫌疑人进行了一一的核实外也带去家属的关心和作为主办律师的开导、鼓励,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友谊。
(二)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加班阅览了全案证据一万余页的材料后,结合向当事人核实的情况,迅速拟出案情概要,提交到了智豪律师所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研究。在智豪所主任律师,知名刑辩专家张智勇律师的主持下,全所30余名资深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各抒己见,很快得出了初步辩护思路,主办律师认真记录大家的意见,并根据团队讨论的思路和结论整理书写了 “律师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院,为刘某某的案子进展争取了转折性的突破。随着案件阶段的进展,案情的变化,主办律师又多次将案件提交研讨,结合团队意见,不断完善辩护思路,最终确定庭审辩护方案。
(三)具体辩护方案
首先, 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提出:1.本案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大特征——组织特征、控制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而本案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组织特征、控制特征和经济特征(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领导者是要对全案所有罪名负责的,积极参加的也要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2.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聚众斗殴罪不成立。当事人刘某某虽跟随罗某到达了案发现场,但其到达时斗殴已结束,被告人没有参与具体的打斗行为,也不是本次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其行为只是社会“扎场子”的行为,未达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3.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属定性错误。打斗的发生是事出有因且有明确对象,被告人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寻衅滋事,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比寻衅滋事罪低)。之后,主办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定性面对面交换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所有意见,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某提起诉讼,刘某某终于脱掉“涉黑”的帽子,至此,本案取得了转折性的突破。
随后,主办律师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引导被告人端正态度积极认罪并根据团队讨论的结果,在庭审阶段向法官提出:1.关于被告人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只有参赌人员的证言,且侦查机关并未查明赌场的具体规格、参赌人员、获利金额、分配管理详情等,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为赌博罪较为适宜。即使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也应考虑刘某某在其中的作用和参与度较小,并愿意缴纳罚金;2.关于故意伤害罪,行为发生在2006年而被害人在2012年才报案,请法院对是否已过时效作认定,如仍未过,请考虑被告人早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经济赔偿;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无前科,依法可以从轻量刑。
辩护结果
一个敏感时期的敏感案件,一个历时一年多的复杂案件,一个在最初无论是被告人、家属亦或是同行都不看好的案件,一个原本数罪并罚不低于十年刑期的案件,经过智豪所“人性化服务、团队化办案、专业化辩护”,最终得到了一个出乎各界意料的好结果: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所有意见,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被告人刘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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