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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获轻判
  2015-1-25 来源:本站 点击:5712
 案件详情:邱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重庆某KTV服务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和女友赵某某同在重庆某KTV工作,案发当天晚上,赵某某在KTV房间内作陪酒服务期间,被客人叶某某屡次骚扰。邱某某作为服务员,在送酒进房间时看见此情景决定“教训”叶某某,遂于次日0时许邀约了同案人何某及唐某某、钱某等人前往KTV楼下等候伺机报复。期间,邱某某回暂住地取出砍刀一把交由唐某某保管,唐某某又交由钱某保管。1时许,邱某某一行十余人将走出KTV准备离开的叶某某等四人围住,邱某某上前击打了叶某某头部,叶某某当即表示道歉准备离开。后因叶某某同行的被害人柯某某一直在辱骂,邱某某遂从钱某处取得砍刀追上前,持刀朝被害人柯某某右肩背部猛砍一到,柯某某转身反击,邱某某同行等人立即上前殴打柯某某,打斗中,邱某某持刀朝被害人柯某某左腋下猛刺一刀致砍刀折断,后邱某某、何某、唐某某、钱某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柯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系双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详情:

(一) 律师介入

被告人从小父母离异,长久以来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听到儿子涉嫌杀人的大事,邱母差点崩溃,四方打听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一家专做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遂上门咨询。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和本所资深律师一起亲自接待,并向邱母就本案进行了专业的分析,让邱母濒临崩溃的情绪得到支撑和安抚,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主办律师受理此案后,严格按照智豪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办案流程办理,前后共会见了被告人10次,并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充分与承办单位沟通,为被告人争取了诸多有利情节的认定,同时积极促成、帮助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二)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接手本案后高度重视,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前后数次将本案提交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每周五的特色团队会议上:由主办律师介绍完基本案情之后,再由各个资深律师发表自己的思路和看法,集思广益,力求为每一个案件找到一个最佳的辩护方案,最后再由主办律师认真地整合大家的意见,整理出一套系统的辩护策略,并积极地准备辩护工作。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经过多次与被告人会见的结果和团队讨论的记录,认为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太大异议,但存在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被告人邱某某在案发后第二天,在其已经跑到涪陵、长寿等区县并没有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主动给公安机关打电话约定地点投案,并在到案后的第一次讯问就如实地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

2、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本案的发生原因是因为被害人一方的叶某某屡次骚扰赵某某,被告人作为赵某某的男友,处于愤怒才起了“教训”对方的念头;被告人在打击了叶某某头部之后双方已停止打斗并准备离开,是被害人的言语侮辱、刺激挑衅刺激了被告人,才导致惨案的结果发生。

3、被告人的起意只是“教训”,在打击叶某某头部之后也没有继续的意思,是被害人和同伙的言语刺激鼓舞才一时情绪激愤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属于激情犯罪,其主观罪恶性不大。

4、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

5、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智豪律师对每一个案件重视的态度、集体的智慧、精心的准备,为本案的成功奠定了基石,也为被告人早日重获自由创造了可能性,让被告人及家属都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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