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谭某,女,1980年出生于重庆某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3年6月28日开始,被告人谭某在位于重庆市的某酒店房间内成立XX工作室,并邀约被告人许某负责在QQ群内发布卖淫人员照片、卖淫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招嫖,后谭某直接安排通过上述渠道获取信息与其电话联系的嫖娼人员分别至卖淫人员李甲、李乙、李丙、李丁等人事先定好的各酒店房间内与上述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以获取每笔嫖资中人民币200到300元不等的提成。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许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本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取保成功,自己慕名找到智豪所律师委托其代为辩护。主办律师接案后在接案后,严格遵守办案流程:在24小时内开展工作,72小时内向承办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案件情况,每隔10天与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并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疑问做了详细、耐心的讲解答复。
(二)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整理出案情概要后,将本案提交到了智豪所特色的团队讨论上,具体流程是:每周五在主任律师的主持下,先由主办律师介绍案情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再由其他律师根据各自经验对案件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提出方案和意见,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所提意见的可行性及作用大小,最后由主办律师记录在案并负责具体的实施。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交换意见,综合团队思路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因经济原因,受他人引诱走上犯罪道路,区别于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系初犯,且犯罪持续时间只有半个月不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
5、被告人家庭因素:有处于哺乳期的幼子及身患残疾的父母,都需要被告人照顾,恳请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缓刑,是当事人和家属最期望的结果,也是承办律师一直努力的方向,这决定着当事人是否可以陪伴她嗷嗷待哺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父母,与家人一起共享天伦。最终,这一切经过承办律师不懈的努力和智豪团队的集体智慧得以实现:本案法院采纳了主办律师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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