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朱某某,重庆人、汉族、男、成年人,案发前有正当职业,无前科无吸毒恶习。2013年4月16日,因得知涉嫌受贿罪一案检察院网上追逃他,他自动到办案单位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据办案人员透露其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目前被监视居住于某酒店;因委托人幕名而来,朱某某家属于2013年6月1日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本所,所里指派徐兴权律师承办此案。徐兴权律师6月4日上午到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会见朱某某,本案尚在侦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