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亲办部分案例 | 经济犯罪罪名及构成 | 经济犯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经济犯罪相关新闻 |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犯罪>> 徐某某行贿罪42万,智豪刑辩团队成功辩护判缓刑 >> 详细
徐某某行贿罪42万,智豪刑辩团队成功辩护判缓刑
  2013-8-21 来源:本站 点击:5752

委托人徐某某因其涉嫌行贿罪委托智豪所张军、刘珺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接案后,张军、刘珺律师详细听取其对本案的陈述,在代理过程中多次与其交流案情及代理进展情况。

徐某某在委托我所时,本案已由长寿区检察院起诉至长寿区法院。根据检察院提交法院的起诉书,徐某某涉嫌向十人(长寿地区医院、卫生院领导)行贿,总金额42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应构成行贿罪。

根据对起诉状、证据材料及徐某某本人陈述,代理律师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自首情节且符合行贿人特别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诸多减轻、从轻情节等辩护意见,请求判决对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长寿区法院先后于2012年9月7日、10月25日、11月6日三次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除单位犯罪外的全部辩护意见,并要求检察院补充了徐某某自首的情况说明,并将起诉依据的法条变更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即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11月6日法院判决徐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重庆某国企老总受贿四万元经智豪律师团队辩护后检察院不起诉
【下一篇】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豪毫厘必争,十年有期改三年
相关内容
嫌疑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最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涉嫌受贿被网上追逃,慕名委托智豪律师代为辩护
黄某伙同黄二等人诈骗30万余元 经智豪辩护获轻刑
李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经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重庆付某某诈骗罪最终不起诉
倪某涉嫌职务侵占改性为挪用资金罪被判缓刑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