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标志。犯罪过程,一般认为包括
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犯罪中止的特点在于自觉放弃犯罪,不使犯罪结果发
生。如果犯罪行为一旦既遂,实现了犯罪预期的结果,也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因此,
犯罪分子只有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
罪,中止才能成立。但是在犯罪既遂以后,再自动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或者返还
原物的,如盗窃犯将盗得的财物自动退还原主;故意伤人后又主动为被害人治'疗,都
不能算作自动中止。而只能作为犯罪后的态度问题,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同时,也
不能把犯罪分子在犯罪未遂后的悔罪表现当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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