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告人周某,男,在公司从事业务员的工作,由于其工作行为涉嫌通过电话实施诈骗行为,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渝中区刑警队便衣支队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
(一)律师介入
周某之妻经过多方打听,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经过谈论后,家属感受到智豪律所是一家非常专业、尽责的律所,有了智豪的帮忙就有了希望,因而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办理此案。
(二)会见情况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律师是外界唯一能见到当事人的人员,会见当事人不仅仅是为了了解案情,更重要的是鼓励当事人要端正心态,树立信心,让当事人感到自己并没有被放弃,大家都在关心着他、温暖着他。
(三)团队讨论
根据智豪律师的经营,本案是有取保成功的可能的,但是如何将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智豪律师需要寻求团队的智豪,集体的力量。智豪律师在周五的例会上,将本案提出,主要讨论取保问题。智豪律师根据各自的办案经验,积极建言献策。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取保方案。
(三)具体方案
智豪律师在团队讨论后,让家属开具了一些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年限,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智豪律师为其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理由如下:
1、从金额方面入手,提出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其所涉罪名为诈骗罪,但犯罪金额小,其刑期在3年以下;
2、从主观恶性方面入手,提出周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工作性质属于业务员,是通过公司招聘程序进入公司工作,单纯从事打电话,拉客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只起到辅助作用,且其仅得到九千元提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3、从社会危害性入手,提出对周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社会危害性。周某系初犯,此前为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此次误入歧途也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误以为自己从事正当的工作。且诈骗不属于暴力犯罪,周某通过这短时间的羁押,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完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4、从取保不会妨碍侦查入手,提出周某保证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遂向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提出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通过智豪律师与承办人的当面沟通,再结合书面材料,承办人最终采纳了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周某被成功地取保候审,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承办警官赞同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周某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必要,遂以取保方式结案。
家属及周某对这一处理结果无疑是非常满意的,未被追诉,也未受到刑事处罚。智豪律师为其摆脱了犯罪人的标签,让其重获自由。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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