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某,男,原系中铁某工程部财务主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被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0年5月,高某利用担任中铁某部财物主管之便,私自将其管理的该项目部公款人民币210万用于购买某理财公司的一款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人民币2000余元的利益。2013年10月,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案发后,高某的爱人宁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久负盛名的刑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拥有众多资深刑辩律师,职务犯罪代理中更是成绩卓越,硕果累累。因此,当事人家属在谨慎抉择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丈夫高某的辩护人。
智豪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两名资深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并在24小时之内会见了当事人高某,安抚了高某的情绪,向其了解了案情;在72小时内向侦查部门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在审查批捕阶段,智豪律师充分行使了《刑事诉讼法》第86条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后续能够取得较好的判决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案件经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后,智豪律师决定从量刑方面入手,最终拿出了如下辩护方案:
1.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智豪律师分析高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指出其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3.智豪律师分析相关法条,结合案件事实,指出高某挪用公款时间短,获利也较少,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4.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好,已经退还违法所得;5.智豪律师还积极收集了高某的品格证据,证明高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危险;积极联系了高某所居住的社区,出具愿意接受高某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证明材料。
辩护结果:
庭审中,智豪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积极与承办法官交流沟通。法官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全部意见,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
法条连接: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高某挪用公款达210多万,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高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智豪律师从量刑的角度入手,细致地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节,从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两方面阐述,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高某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表示十分满意,智豪律师也为再次践行“为自由辩护,为生命呐喊”的信念而深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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