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张某,男,25岁,大专文化,被捕前系某服装销售公司员工。
二0一二年五月一天深夜,张某一个人从该公司销售门市盗窃市值一百多万元的财物,随即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起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分析了案情,多次会见张某。提出了赃物应以进价为准确定涉案金额,被告主动交出藏匿的赃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天第三款之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张某因盗窃四十六万余元,被按法定最轻刑从轻判处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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