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智豪刑事辩护团为其辩护。
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莫某、蒋某等人分别帮助其收购和销售赃物,张某某收购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8.2万元。
智豪辩护团提出,张某某虽经其介绍他人购买汽车,事实上未直接参与讲价,未分赃,故不构成销赃罪,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主动交待事实,应按自首论处,终获从轻缓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