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嫌疑人刘某 女 汉族 1987年12月8日生 重庆市开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2月16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6日执行逮捕。
智豪律所团队接受刘某家属委托后指派我代理该案件。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刘某应聘到某公司后,听从公司安排,对外提供虚假宣传,引诱客户前来公司开户投资炒股票,导致客户损失200于万元,构成诈骗罪。经依法多次会见刘某谈话后了解基本案情,认真查阅全案材料。在庭审阶段,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提出提出以下理由:1、被告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作用,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系被蒙骗参与。被告主观恶性较小,刚从学校毕业不久,为了生计,不想再增加父母的经济压力,通过网上招聘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能够自食其力。由于社会阅历浅受到公司的蒙骗,进公司工作之前主观上并无犯意。在本案中所起地位、作用明显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3、被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重庆市某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于2012年1月19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诈骗罪,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判三缓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