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重庆刑事律师网——敲诈勒索罪亲办部分案例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专题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罪亲办部分案例 >> 重庆余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轻判缓刑 >> 详细
重庆余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轻判缓刑
  2014-2-18 来源:本站 点击:2416
 20129月,余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201211月,余某某家属慕名找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要求智豪律师为余某某进行辩护。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决定接受委托。鉴于此案涉及隐私,指派团队老律师律师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

 

案件办理: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第二天即赶赴看守所回见了余某某。此后,张、彭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余某某,向其核实具体案情。20135月,余某某敲诈勒索案移送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xx区人民检察院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300万。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

鉴于案情特别重大,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35月,由于此案涉及个人隐私,xx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两位资深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本案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2、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应当构成另一轻罪3、本案侦办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情况。4,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余某某减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之情。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破坏财物罪,成功判死缓
【下一篇】
相关内容
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破坏财物罪,成功判死缓
重庆余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轻判缓刑
巨额赎金敲诈勒索罪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