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余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余某某家属慕名找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要求智豪律师为余某某进行辩护。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决定接受委托。鉴于此案涉及隐私,指派团队老律师律师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
案件办理: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第二天即赶赴看守所回见了余某某。此后,张、彭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余某某,向其核实具体案情。2013年5月,余某某敲诈勒索案移送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xx区人民检察院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300万。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
鉴于案情特别重大,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3年5月,由于此案涉及个人隐私,xx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两位资深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本案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2、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应当构成另一轻罪3、本案侦办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情况。4,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余某某减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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