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 男 汉族 1989年2月27日生,四川内江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重庆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于2011年3月1日入室盗窃同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970元人民币。
我们接受被告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了解情况,也到检察院多次交换了意见,在法院庭审时,辩护人提出被告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和受害人是朋友同事关系,与其他盗窃罪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社会影响较小等观点,请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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