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与田某在戒毒所认识后,2人相邀到重庆市区购买毒品海洛因,2003年3月28日,李、田从南川乘车赶到重庆市,李在银行取出13000元与田一道以每克125元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100g,智豪辩护团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李某与其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有区别,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购买是由田某联系上家,认罪态度好,其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合议庭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意见得到采纳,李某成功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