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3日,被告刘某伙同唐某窜至本市渝中区八一路歌剧院招待所306房间内,以3000元假人民币骗走杜某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的6张火车票,次日下午,刘某再次伙同唐某窜至本市沙坪坝金星宾馆705房间内,采用调包手段,骗取霍某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的8张火车票,同日被告人刘某被群众发现扭送公安机关。智豪辩护团认为刘某系初犯,能坦白认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在本案中系从犯,要求法庭从轻判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