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袁某、夏某、李某共谋后在南岸区南坪某酒店附近,见孔某路经此处,夏、李上前持刀抵住孔,三人威胁并抢走孔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元、裙子一条等物,后三人逃离现场,智豪辩护团提出被告袁某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纳罚金处罚,且系初犯,袁某是在校中学生,系未成年,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当事人及家属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