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重庆刑事律师网——抢夺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专题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抢夺罪 >> 抢夺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详细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4-14 来源:本站 点击:2468
重庆刑事律师网属重庆地区最知名的刑事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团队,刑事团队由重庆名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鼎力打造,本网首席律师暨和谐中国十佳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张智勇领衔创办重庆刑事律师界的钻石团队,精通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大量的重庆及全国的重大影响的无数的刑事辩护案件。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办抢夺犯罪流动,根据刑法有关划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尺度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划定的“数额较大”的尺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周围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固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划定的“数额较大”的尺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划定的“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尺度,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划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尺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乾題目的意見
【下一篇】
相关内容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抢夺罪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乾題目的意見
抢夺罪的罪行处罚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