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程序 立案 | 侦查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程序>> 民法概论 >> 详细
民法概论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944

第一章  民法概论
入的自由为界限”①的自由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追求利益最大
化的行为以剥夺他方利益为代价,保障双方个人利益的实现,从而
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二则有赖于外部的强制保障,这种保障体
系,借助于政治国家,而政治国家必须在其权力制衡,依市民社会
的要求丽有所约束和限定的条件下,才能构成维护市民社会秩序
和安全的保障体制。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为限制国家不当
干预,在社会生活中划出的一块私域。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是第一
位的,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第二位的,市民社会的自我调节体现为民
法调整,而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却要接受行政法的限制。
    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特别是对其经济生
活条件更是进行了全面直接的反映:。- 由于市场交往围绕商品的生
产和交换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作为权利主体
的入应当是自由的;他还应当是所有者。这些条件在民法上体现
为主体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民法制度的基础。在此基
础上,民法用主体制度赋予市民社会每位成员 (无论I; 然人或法
入)以平等的地位,并赋予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还用权
利制度尽可能充分地肯定每位成员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用行为制度确定每位成员实现自己权利的客观可能性,并以过错
-原则、同质救济为基础建立起责任制度,确保每位成员追求财产和
个人幸福的 自由及其安全。所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市民
·社会成为历史的必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
律表现,其地位和作用值得引起国人的高度重视。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下一篇】(五)请求赔偿损失
相关内容
浅谈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认定和处罚
关于纳税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五)请求赔偿损失
张智勇律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刑事律师事务所】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探视否?(重庆刑事律师网/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