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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8308

第一章  民法概论
入的自由为界限”①的自由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追求利益最大
化的行为以剥夺他方利益为代价,保障双方个人利益的实现,从而
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二则有赖于外部的强制保障,这种保障体
系,借助于政治国家,而政治国家必须在其权力制衡,依市民社会
的要求丽有所约束和限定的条件下,才能构成维护市民社会秩序
和安全的保障体制。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为限制国家不当
干预,在社会生活中划出的一块私域。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是第一
位的,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第二位的,市民社会的自我调节体现为民
法调整,而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却要接受行政法的限制。
    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特别是对其经济生
活条件更是进行了全面直接的反映:。- 由于市场交往围绕商品的生
产和交换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作为权利主体
的入应当是自由的;他还应当是所有者。这些条件在民法上体现
为主体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民法制度的基础。在此基
础上,民法用主体制度赋予市民社会每位成员 (无论I; 然人或法
入)以平等的地位,并赋予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还用权
利制度尽可能充分地肯定每位成员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用行为制度确定每位成员实现自己权利的客观可能性,并以过错
-原则、同质救济为基础建立起责任制度,确保每位成员追求财产和
个人幸福的 自由及其安全。所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市民
·社会成为历史的必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
律表现,其地位和作用值得引起国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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