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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分别情况做出处理:对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立案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时,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请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立案,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对于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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