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毒品专区 毒品犯罪亲办部分案例 | 毒品犯罪罪名解析 | 毒品犯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毒品犯罪相关新闻 |
当前位置:首页 >> 毒品专区>> 重庆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1000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保命 >> 详细
重庆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1000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保命
  2015-1-16 来源:本站 点击:6275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男,1965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同年6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杨某与同案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约定,杨某向刘某购买海洛因1000克,并支付了毒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5月,刘某指挥同案被告人张某、许某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海洛因1000克从云南到重庆。同年5月13日,杨某接到刘某通知后从张某居住处取走海洛因582克,藏于本市家中。15时许,杨某又接到刘某电话通知后驾车至南岸区某小区一公路边,张某按刘某电话通知到此将海洛因418克交给杨某,杨、张二人当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杨某的车内查货毒品海洛因418克。杨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家中藏匿有海洛因,公安机关据杨的交代,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582克,并搜查出千斤顶、天平秤、搅拌器、铁器具等物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一审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因为本案毒品海洛因数量高达1000克,杨某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极大。
    智豪所在接到被告人杨某的委托后,面对这个棘手的案子,立即指派了所里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承办本案,并成立了专案刑辩律师团队。
    经过前期辩护律师对案件深入调查了解,收集了大量案卷材料,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确定后,辩护律师将案件提交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案刑辩律师团队讨论。经过团队的研判,得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是长期吸食大量毒品的瘾君子,其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是为了贩卖,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杨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家中藏匿的有毒品的事实,属坦白;4、供述购买毒品的犯罪经过,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处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1000克高纯度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阶段:
    一审宣判后,智豪事务所团队认真研究判决结果,发现一审判决杨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罪名定性确属不当。辩护律师给杨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告诉杨某不要消极,事务所团队为了二审作了充分的辩护准备,把罪名辩护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有可能的。于是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智豪所辩护律师提出了原判定性不当,杨某的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有重大立功表现,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对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杨某认罪态度好,能坦白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杨某又贩毒前科,又一次性购买大量的高纯度毒品,还拥有毒品加工工具,明显具有加工贩卖的意图。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阶段:
    复核阶段,杨某基本上都放弃了生存的希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不可能会改变判决。可是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下来的时候,杨某简直不敢相信,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智豪所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杨某是长期吸食大量毒品的瘾君子,其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是为了贩卖,且本案中单凭杨某出资向他人购买海洛因1000克以及从其房屋内查获加工毒品的工具不能认定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鉴于被告人及其子均吸毒成瘾者,且查获的其藏匿铁器具已锈蚀严重,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杨某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经过智豪团队的集体力量,共同努力为被告人成功取得无期徒刑的结果,把杨某从死刑立即执行的死亡线上拉了回来,成功保住了他的性命。不仅如此,本案最后复核的结果在以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关于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瘾君子的定性问题提供了积极的参考。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徐某贩卖毒品3公斤 智豪辩护减轻处罚 判决有期徒刑10年
【下一篇】刘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4480克 智豪律师辩护成功保命
相关内容
徐某某林某大毒枭贩毒40公斤海洛因成功代理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智豪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
邹某被控运输毒品4200克 智豪律师辩护缓刑不死
张智勇律师经办的三毒贩接力贩毒400余克大案,委托律师成功减刑
重庆熊某贩卖毒品罪2公斤二审获15年
牟某涉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