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女,1965年8月17日生,重庆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0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唐某某联系他人出售假币,找到朱某让其将假币送到指定地点。当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伪造的人民币18万元。
一审中唐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出售假币罪,且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唐某某接到一审判决之后不服,委托家人找到我们智豪刑事律师网为其做二审辩护,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刻指派律师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本案卷宗和一审的相关材料,通过一番调查取证,在二审时,本所指派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审中认定唐某某是主犯的证据不足,并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阐述了理由,最终经过我们的辩护,二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三年。唐某某刑期由六年经过本所成功辩护变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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