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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与张某人驾车至广东省某市,被告人陈某至广东省陆丰市购得毒品后返回汕头。后陈某、张某驾车将毒品运回重庆贩卖。
案发后, 同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某与张某再次驾车至陆丰市。
陈某购得毒品后,与张某、王某携带毒品驾车返瑜进行贩卖。
同月22日,被告人陈某乘飞机至某市,被告人王某开车将陈接至陆丰市。
陈某购得毒品后,与王某携带毒品乘长途汽车返瑜。25日中午,公安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将陈某等人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某张某 处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000余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张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