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制造毒品被xx区公安分局刑拘,6月被执行逮捕。2011年12月,重庆市检察院xx分院向重庆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制造毒品罪,涉案冰毒近4公斤。
案件办理:
2011年5月,李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由团队资深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接受委托后,彭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了李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冰毒近4公斤,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制造、贩卖、运输、走私冰毒50克以上的,量刑幅度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鉴于案情特别重大,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2年1月,重庆市xx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李某所制造的毒品属于半成品,并未完成结晶。2、指控的冰毒数量与捉获经过上所陈述的不一致。3、冰毒的纯度检验是2011年12月才委托鉴定的,而被告人早在2011年5月即被捉获,公安机关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未进行检验,涉案液体存在挥发的可能,直接会导致液体冰毒的纯度增加,对被告不利。4、在未检验前,毒品究竟存放在哪里,无毒品的出入库记录,辩护人对检材来源有异议。5、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最终对被告人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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