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网上看到有人“求购”毒品,亦有人“出让”毒品,见有利可图,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某日在重庆某区某酒店门前被抓获,重庆市某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求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
智豪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本案属于“特情”介入,被告人王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法庭可考虑本案情节较轻,判处拘役比较合适。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