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指控张某于2010年8月伙同他人以婚姻介绍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三万余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团队律师承办此案,在会见张某的过程中,陈律师详细了解了此案的发案过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张某没有犯罪的故意,亦没有涉足案发现场,且公司下属的非职务行为,张某不应为其担责的意见。重庆某区公安机关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对张某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张某对律师的工作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