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x分院指控:被告人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冰毒302克、麻古148粒约13.32克、“K粉”4.86克、大麻约3.9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某家属来所拟为其聘请辩护人,律师告知于某家属:按照法律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量刑幅度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某贩毒302克,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家属并要求律师尽力。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五次会见被告人,复制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在庭审时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数量存在问题
二、特情引诱应从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何况本案被告人根本没有与所谓买毒人亦即公安特情见面即被抓获,犯罪未遂的特征更加明显,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于某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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