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江西人,在重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李某伙同老乡在2012年9月下旬,在重庆市通过他人购买了冒用某物流公司名称的网站,二人在网上以假名联系物流业务,同年10月18日二人以假名与被害人签订了将280瓶泸州老窖酿艺白酒运送至江苏指定地点的运输协议,并收取了运输费、保险费共1400元。但二人将白酒转移至重庆市的暂住地后,又先后转移至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存放。二人逃往江西省崇仁县,联系销账未果。该批白酒经鉴定共计价值302400元。经查2012年6月二人还在江苏省扬州市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了他人运输费51000元。两次诈骗金额共计353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的金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对二人判处6至8年有期徒刑。
2012年11月9日,李某二人在江苏省扬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出事后,其近亲属千里迢迢从江西老家赶到重庆但举目无亲,通过朋友咨询到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后慕名到智豪所现场考察,了解到智豪所是重庆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代理和辩护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律所“人性化服务、团队化办案、专业化辩护”的承诺使得李某的近亲属最终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团队资深律师主办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律师共会见了李某16次,随时和委托人沟通信息和交换意见,随着案件的进程多次口头和书面与侦查人员、公诉人、承办法官交换律师法律意见,在审阅本案全部案件处理的基础上,将案件提交律所团队会见研究讨论,确定最终的辩护观点和方案,向委托人收集对李某有利的白酒真实价值和李某品格等方面的证据。
在庭审中辩护人就本案白酒的价格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公诉人最终也承认该鉴定结论存在问题。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李某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能够积极配合公安追赃,努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充分考虑本案白酒价值鉴定结论的瑕疵,最终从轻处罚李某3年10个月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