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男,1945年5月26日出生于重庆永川,汉族,初中文化,信息产业部电子某研究所运行管理中心原主任,2003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拘,同年4月被逮捕。被告人龙某在负责处理信息产业部研究所永川分部生活区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受让对方重庆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的好处费16万余元,其中10万由校方以其学校“个人投资教学基金款”收据的形式给予龙某,收据注明年息20%,其中6万元也是以“个人投资教学基金款”收据的形式给予的,收据注明年息15%。智豪辩护团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即被告人龙某受贿所得应为2.9万元,而非16万,其理由是:1、认为受贿中是否收受贿赂,应当以财物是否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是否已脱离所有者的控制。行为人是否行使财物处分行为,来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2、行贿人所在的学校属民办学校,涉案的“个人投资教学基金款”系该校以普通的收据行使开出的,既不同于国库券,也不同于有价证券,更不能同于金融机构存单,不具有可兑换性。3、龙某实际上没有为学校谋利,辩护人不否认被告人由谋利的故意,但是损害本单位利益是否增加学校利益作为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来考虑适用刑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愿意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部分得到采纳,特别是受贿数额为2.9万元而非16万元,金额大幅降低得到法院认可,龙某获刑缓刑二年,追缴所得受贿款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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