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亲办部分案例 | 贪污贿赂犯罪罪名解析 | 贪污贿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贪污贿赂相关新闻 |
当前位置:首页 >> 贪污贿赂>> 雷某行贿7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 详细
雷某行贿7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5356
 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雷某,男,19795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716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在某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多次挂靠多家建筑公司以“围标工程”的方式参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招投标。雷某为谋取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刘某、邓某、董某以及黄某行贿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案发后,当事人家属经朋友推荐、介绍委托智豪律师担任雷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雷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侦查阶段,智豪律师为雷某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成功取保。随后,智豪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雷某沟通,剖析每一项证据和案件事实,积极收集对其定罪量刑有利的各种证据。庭审时,智豪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

第一,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分别向邓某、董某、刘某各送9000元不属于贿赂。因为雷某并非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意图在未中标情况下尽快取回自己所缴纳的保证金。邓某、董某和刘某三人的证言也证实,退还保证金是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的,不存在被告人要求他们违反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的情形。

第二,被告人存在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在取保后审期间,主动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还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且表现一贯良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后,《刑法》第390条第2款通过给予行贿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换取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本质上符合维护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这一打击贿赂犯罪的根本目的,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取贿赂犯罪证据,重点打击受贿行为,贯彻和执行我国刑事司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处的情节,并且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采信智豪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后,法院根据雷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雷某免予刑事处罚。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魏某涉嫌共同贪污80万余元,智豪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下一篇】佘某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滥用职权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内容
汤某某贪污受贿案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指控金额高达100万余元 ——智豪律师为其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张智勇律师经办的1998年某县原政法委书记、原公安局局长钱某、黄某、秦某某、罗某某等人贪污、受贿案
龙某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智豪成功辩护,只定一罪并获缓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受国内各大主流媒体报道部分集锦
重庆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某不服一审死刑判决上诉案二审辩护(受贿、故意杀人、包庇毒品犯罪等)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