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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公款100多万, 智豪律师竭力辩护获缓刑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5313
 案情简介:

严某,男,1966年出生,初中文化。2011629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12被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严某的亲属康某,系某国有企业厂长,2011年在该国有企业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康某伙同严某及其他另外5名被告,利用康某的职务之便,将该国有企业的几套房屋虚构至连同严某在内的6名被告人名下,随后再以这六名被告人的名义骗领国家房屋补偿款100余万。20119月,检察院以贪污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在严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亲属通过网络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成就与实力后,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严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本案,24小时内会见了严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告知其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智豪律师在72小时内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多次会见严某,积极了解严某被羁押期间的情况,详细询问案情,抚慰当事人及其家属情绪,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与负担。

智豪律师在综合分析本案案情与证据后,经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最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首先,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智豪律师从犯罪主体方面入手,提出严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次,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分析,严某并不确切知道康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知道康某“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所以,从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分析,严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构成罪名较轻的诈骗罪。

2.对严某的涉案金额提出了异议。起诉书指控严某涉案金额100多万并不适当。本案中,严某只是听从了康某的安排,骗取了房屋拆迁款20多万,对于康某与其他5名被告骗取房屋拆迁款的事情并不知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严某的涉案金额应该是20万,非100万。

3.严某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并没有参与共同犯罪的共谋,只是碍于情面听从了亲戚的安排,其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罪刑较轻,应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4.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5.从情理的角度上讲,严某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是一时碍于亲戚的情面,才参与的此次犯罪,希望法院考虑这一点对严某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官在充分听取智豪律师意见后,反复斟酌,最终采纳了绝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了严某的从犯地位,减少了严某的涉案金额,最终以贪污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宣布后,当事人及其家属赞赏了智豪的团队精神与专业实力,再三感谢智豪律师为其所作的努力。智豪律师事务所也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强大的辩护实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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