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亲办部分案例 | 贪污贿赂犯罪罪名解析 | 贪污贿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贪污贿赂相关新闻 |
当前位置:首页 >> 贪污贿赂>> 许某贪污公款218万元 ——智豪为其辩护,成功轻判 >> 详细
许某贪污公款218万元 ——智豪为其辩护,成功轻判
  2015-1-19 来源:本站 点击:8244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男,1975年生,汉族,中专文化

2002年,为了承建一号工程,某国有企业成立了工程项目部,李某(同案犯)担任项目部办公室主任。在李某(同案犯)任职期间,由其保管进口沥青1300余吨。2005年李某(同案犯)与许某(被告人)协商决定将沥青售出牟利,沥青售出后,获利218.28万元,所有款项由二人平分。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与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许某亲属委托后,按照智豪规定,在24小时内与许某进行会面。主办律师在掌握案件详情的基础上,向许某提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

主办律师结合自己与当事人的多次交谈,结合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对案件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后,在独具特色的智豪讨论会议上提出本案。在讨论会上,各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发表各自宝贵的意见,主办律师也将讨论意见予以详细记录。在智豪讨论会议后,主办律师在对讨论意见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形成一份完整的辩护意见。

针对本案,出售沥青以牟利的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主办律师转变思维,转换角度,在对同案犯李某的身份,工作性质,出售的沥青所有权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后,从公诉方指控罪名方面寻求突破。主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罗辑清晰、层层递进:(1)否认构成贪污罪。首先,从工作部门的性质,被委任的具体情况着手,主办律师提出李某(同案犯)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次,从沥青的所有权情况着手,主办律师提出某国有企业账目中并没有沥青存在的记录,沥青并非为国有财产。最后,从李某(同案犯)工作的职务范围着手,主办律师提出李某(同案犯)主要负责的是后勤,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沥青。(2)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首先,主办律师认为李某(同案犯)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沥青,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其次,主办律师提出李某(同案犯)虽然非法占有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但是当某国有企业要求退还时,积极退还,故不存在侵占罪的拒不退还情节,不构成侵占罪。(3)从轻情节。即便法院最终将许某(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主办律师提出李某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主办律师指出:从犯意的产生,许某(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终利益的分配等角度来看,许某(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重要,属于从犯。其次,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主办律师提出许某(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退款。

在庭审过程中,主办律师本着据理力争的敬业精神,按照以上思路,慷慨激扬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贪污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五年。智豪律师的辩护,成功地使许某获得了较轻处罚。

相关法律连接: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被告人许某的情况已经符合了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万某伙同他人贪污83万余元 ,智豪巧辩获缓刑
【下一篇】佘某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滥用职权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内容
汤某某贪污受贿案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指控金额高达100万余元 ——智豪律师为其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张智勇律师经办的1998年某县原政法委书记、原公安局局长钱某、黄某、秦某某、罗某某等人贪污、受贿案
龙某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智豪成功辩护,只定一罪并获缓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受国内各大主流媒体报道部分集锦
重庆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某不服一审死刑判决上诉案二审辩护(受贿、故意杀人、包庇毒品犯罪等)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