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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量刑标准
  2011-7-19 来源:本站 点击:5952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量刑标准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量刑标准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定义: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量刑标准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量刑标准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量刑标准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受法律保护。《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为集会、游行、示威依法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8条规定,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即将该行为明确化。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罪。在这里,所谓"破坏",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所谓"扰乱"一般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的秩序。这种扰乱行为一般有:故意在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或者进行煽动性的演讲;或者强行让其参加者聚众性地停留或解散;阻止、抗拒管理工作人员维护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等等。所渭"冲击",一般是指冲闯、强行进入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堵塞、占据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进行、停留的通通、场所,使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人员、车辆等不能正常出入。构成本罪,还必须是行为人的扰乱、冲击等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的结果。所谓"公共秩序混乱",一般是指: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因之发生骚乱或者打、砸、抢、烧、杀等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的,仍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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