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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劫持航空器罪犯罪构成
  2011-7-18 来源:本站 点击:5707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生,己严重危及航空安全。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利特尔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迸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蒙特利尔公约》扩大了罪行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而且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对某一特定飞行器开始进行飞行前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因此,我们不能狭义地把本罪的侵犯对象理解为飞行中的航空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是航空器。如何理解航空器,立法中并未明确区分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我们认为,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用的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是指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国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的,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属于国内犯罪,不应构成作为国际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作其他犯罪处理。对于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作为国内犯罪,应按照本条定罪处刑。
  其次,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被害人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便其丧失反抗能力或者不能反抗的身体强制方法。如劫机分子携带匕首、枪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对旅客和机组人员(包括驾驶员、副驾驶员、领航员、报务员、机械员、通讯员、乘务长、空中小姐,进行捆绑、殴打、杀死、伤、爆炸等。胁迫是指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强制方法。如劫机犯向机组人员或乘客喊谁动就打死谁、动就宰了你、动就马上引爆等。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强制方法。劫持是指犯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非法强行劫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改变航空器的飞行路线或着陆地点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人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原则立场和基本精神以及法的规定,凡劫持我国的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该犯罪分子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管辖权,有关国家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劫持飞机的,亦应依法追诉。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处罚:
处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对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本条设置了2个量刑档次,即分别情节一般和情节特别严重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罚:其一,情节一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劫持航空器罪
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情节轻重是依法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认定情节轻重,应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劫持的具体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认定。应处死刑的劫持航空器行为,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以外,还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虽末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但犯罪手段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等等,如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拒捕的;在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况下,仍强迫飞行、拒绝迫降的;降落于非预定的降落地,羁留航空器上的人员,以待回赎或让其做违反其意志的服务,使航空器改变飞行计划的;意图毁弃或损坏航空器或其所装载的设备而使用炸药或纵火器具,并引起爆炸或火灾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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