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走私犯偷越国(边)境的,按走私罪处理,不另认定为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并处罚金。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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