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梅、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所谓隐匿,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掉的行为。
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本罪的追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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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认定
区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明显界限是犯罪情节。只有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以犯罪论定;一般情节轻微或危害不大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应以违法行为论,并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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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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