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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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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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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5 来源:本站 点击:5516 |
第四章 法 人 为了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等等。
(四) 1. 法人设立条件的暂时丧失。即合法成立的法人在其存续期
本额或社员人数一度低于法律要求。在有限责任制度下,社
员的义务主要为及时完整的提供出资并保证资本额在法人存续期
简不发生减少。法人的资本对于债权入而言,是最低限度的担保
人的信用完全来源于法人之资本。这里的资本额主要指法
册资本,郎自有资本。拥有充足的自有资本被视为法人扔
惫独立人格的基本前提。法入资本显著不足表明社员主观上欠缺
意甚至于欺诈,是置债权入利益于不顾的行为。而法入社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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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性是实现财产经营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法入社员降至法
入数以下,也会损及债权入的合法权益,法律当然要对此予
规范,通过法律手段令债权人获得救济。当然作为法人人格否
的适用条件必须是法人设立条件的暂时丧失,如果是法人设立
锵的永久丧失,则适用于法人撤销制度
2. 虚设法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它措的是社员设立的法
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强行法的规定,但在实质上违背了法人制度
本旨,沦为社员牟取私利的工具。主要是虚假出资或者虚构社
员设立法人的行为。在各国民法中,为了保证法人的信誉和安全,
撇人设立的社员人数与股本数额都有明确限制。有些入虽不具
各法定条件却又想享有法人的优势,便采取虚假出资的设立方式,
郄在数名社员中,只有一人为真正社员,其余的都是为了达到法定
持股人数而设立的有名无实的“稻草入”。
3. 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即作为特定法律所规范的对
象的个人,利用现存的法人或新设立的法人,实施法律禁止社员本
身实施的行为,使法人沦为法入社员规避法律的工具。利用法人
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通常是指对强行性法律规范的规避,是行为入
为了排除法律的适用而入为地改变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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