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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2011-10-3 来源:本站 点击:5297

新刑法案例评析
题   记
    意外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表现为:在意外事件
中,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
见,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由于
1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根本不能避免或者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过
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则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
果,但是轻信能够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董某抢走火致入死亡案
——浅谈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案情介绍】
    一日下午 5 时许,被告人董某 (男,17 岁)与孟某、严某等人
在山沟里打猎。返回途中,孟某发现崖下有一只斑鸠,即将一枚子
弹装入小口径步枪膛内,然后把枪交给董某去打斑鸠。被告人董某
持枪下崖寻猎,已不见斑鸠,便返身回到崖上。因崖陡坡滑,不易
攀登,孟某即让被告人把抢管递上来,随后俯身趴在崖上双手抓住
抢管往上拉董某,。被告人董某左手抓住枪托,-右手扶崖往上爬,谁
知脚底一滑,左手触动枪的扳机,步枪走火,子弹击中孟某的肝区
第一编  总    则·第二章
犯    罪
。困出血过多卜孟某于当 日晚 7 时诈抢救无效死亡。③
律问题】
董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论要点 :t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i i   ;;. 、;'1:- ;:
]题解说】:
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某对于孟某的死亡没有预见,那么,被害
:;,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还是被告人董某疏忽大意所致?这就需
手清被告人董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孟
5亡:。-::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
÷于敌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
;的情形.;,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从
i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不能抗拒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
;易区分,·:但是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则容易混淆。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行
:有预见;1但二者又有区别 。其区别在于:在不能抗拒的意外事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
 -审J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明D枪膛 有子鐾:
5危害结果 " 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步枪失火击中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某致其死亡,-,已构成过失
:认定董某左手触动枪的扳机,'无证搪证实 i 不能认定:,;董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
:竺蓍:羡:蔟,原甲"起的,故不能认为
新刑法案例评析
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避免或者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
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则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
当时的实际情况他根本不可能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在
当时的实际情况下完全可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
    我们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董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于孟某的死,
董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属于意外事件。其原因在于:
    1. 被告人董某有义务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孟某死亡。除了
在对敌作战以及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严重犯罪行为等不得不使用枪支
的情况下,枪口不准对人,- 是枪支持有者应当普遍遵守的一项注意
义务。被告人董某在攀崖时,将枪管递给孟某,自己抓住枪托,让
孟某向上拉自己,使得枪口直接对准孟某,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
    2. 被告人董某有能力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孟某死亡。被告
人已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能力辨认和控制自
已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董某知道小口径步枪的枪膛内装有一
发子弹,也知道崖陡坡滑而不易攀登,因此他应当预见到,由孟某
抓住枪管向上拉他,可能造成步枪走火,而造成孟某的伤亡。
    3. 被告人董某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
成孟某死亡。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既能一人持枪下崖,也就能够持
枪上崖,并非必须用案中的方法攀上崖顶。但是为了尽快攀上崖顶,
也由于被害人孟某的过错 (让被告人董某把枪管递给他,拉被告入
上崖),被告人董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孟某死
亡。
    4. 被告人董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孟某的死亡。本案中,董某
的危害行为表现为将枪口对准孟某,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枪口不
第一编
则·第’二章
能对人”的注意义务,具有致孟某死亡的危险性。至于枪支走火,是
由于被告人董某左手无意触动枪的扳机,还是由于被告入滑倒震动
扳机所致,对被告人董某过失行为的性质并无影响。即使枪支走火
是由于被害人孟某突然滑倒所:致,也改变不了被告人董某的过失行
为的性质。
    综上,被告人董:某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属于意外
事件.
【问题结论】
    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在当时
的情况和条件下,行为人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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