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犯罪人,按照监狱法的规定,必须在监狱内服刑改造,使他们通过强制劳动洗
刷自己的罪恶,改造自己的思想,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刑种上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
刑都是比较重的刑罚,它们或者是在较长期限内剥夺犯罪入的人身自由,或者是终身
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这些犯罪人适用假释·,不仅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法
律精神,而且,对犯罪人本人以及那些仍然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
义。被适用假释的犯罪人既体会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了法律的教育性,不
敢或不愿再以身试法。假释成为犯罪人从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到完全恢复人身自由的一
个过渡阶段,成为它们重新做人的一个开端,从而不断提高自己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
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实际行动争取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这对于维护监狱的正
常秩序,树立良好的改造气氛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
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不得假释。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入不适用假释。这是因为,管
制是对犯罪入不实行关押,在原单位或者原居住地参加劳动或者工作,但是限制一定
的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五种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
罚,且管制本身就是不收监执行,假释对于它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拘役是短期剥夺犯
罪人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是
仅次于管制的一种轻刑。拘役虽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刑期很短,假释对于
拘役这种刑罚来说没有现实意义。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尚处于考察的过渡阶段卜究竟是执行死刑还是获得减刑,还没有最后确定,也就谈不到假释问
题。当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在二年期满以后如果被减为无期徒刑或
者有期徒刑,就属于可以适用假释的刑种范畴了。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又宣告缓刑的犯罪入不适用假释。这是因为,缓刑是对
犯罪人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入只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纪
守法,认真改造,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另一个角
度来说,缓刑是对犯罪入不收监执行而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和考验的一种刑罚
执行制度。因此,假释对于它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在刑罚确定的同时又决定监外执行的有期徒刑犯或者无期徒刑犯能否适用假
释,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外执行的犯罪入也可以适用假释,因为犯罪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予以监外执行,这只是刑
罚执行场所的变更,而不是刑罚执行内容的变更。既然本法和监狱法规定对有期徒刑
犯和无期徒刑犯可以适用假释,不能对监外执行的犯罪入一律否定适用假释。这种意
见同时认为,对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在适用假释时应当慎重,要严格按照假释适用的条
件作出决定,以维护假释的严肃性。另一种意见认为,监外执行的犯罪入不宜适用假
释,因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强制牲劳
动,才有可能促使他们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改恶从善,成为新人。而监外执行则是
因为犯罪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不予以收监执行,并不表明犯罪人有什
么悔改表现,且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无法通过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考察犯罪人的认罪态
度,从而也就无法确认适用假释后其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种意见认为,判决
的同时决定的监外执行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决定的监外执行,虽然法律用语一样,实际
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在于:判决时的监外执行,犯罪人没有在监狱执行过刑罚;而
执行中的监外执行,犯罪人已经在监狱服过一定的刑期。因此,后者适用假释不发生
问题,而前者适用假释并不利于鼓励在押犯的服刑改造,相反,有可能使在押犯对假
释产生误解。当然,判决时决定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如果病已痊愈或者监外执行的条
件消失而收监执行,其在监狱服刑期间具备了假释条件的,仍然可以适用假释。我们
认为,对刑罚确定的同时又决定监外执行的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是可以适用假释
的,因为对犯罪人的考容并不仅仅限于监狱之内,在社会上同样可以考察。刑法规定
的假释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
会”。这是适用假释的根本条件,也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假释的根本出发点,在这
个条件之外再附加其他条件是不符合刑事立法的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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