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过程中,
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
当如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1.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可以依法认定
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可以在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的同时,裁定予以没
收。对于没收财产的裁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代为提出上
诉。在此种情形下,本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同时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但
由于被告入死亡,只能对其终止审理,而对于违法所得仍应作出处理,故此时
可以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没必要另行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当
然,由于被告人已死亡,可赋予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就没收财产的
裁定代为提出上诉。是直接赋予其上诉权还是只有代为上诉权,可以进一步
研究。
2.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可以在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同时,在人民检
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由同一合议庭按照没收程序案件审理,并依法发出公告。主要考虑: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已经包括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申请;而且,案件已经在
人民法院审理之中,若再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另行向人民法
院提出没收申请,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故在此情形下,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莆或者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就可以直接转为没收程序案件,由同一合议
庭继续审理。但为了不影响利害关系入的权益,[人民法院还应当发出公告。
3. 被告人在第二审或者复核程序中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没收财
产的判决、裁定没有不当的,应当在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的同时,裁定维持
原没收财产部分的判决、裁定。在此种情形下,也没必要另行启动违法所得没
收程序,只须直接裁定维持,使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即可。
4.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
应当在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潜逃并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因
重大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在裁定中止审理的同时,,能
否参照前述规定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刑事案件过程
中,被告人死亡、潜逃或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诉讼终止或者诉讼无法继
续进行的,在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同时,能否参照前述规定对涉案财
产作出处理?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精神不宜直接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但有观
点提出,实践中可以尝试,主要考虑:没收程序案件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受
理,但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都可能发生被告人
死亡、潜逃或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诉讼终止或者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情
况,此时,若允许法官审慎参照前述规定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有利于问题的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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