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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900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
夫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纪律处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
经济损失钓,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
记录的;
    仁)不投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接服务协议提
镁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接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
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
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穷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鲚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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