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刑事动态 律师介绍 擅长领域 精英团队 律师随笔 亲办案例 我的相册 律师文苑 联系方式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7216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
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傻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蓊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遭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钓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斡,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
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
 

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