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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7220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入、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
    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
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入报送有关材料;
被许可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枕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
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入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入的财物,不得谋取
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
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入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9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入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
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的被许可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
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
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
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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