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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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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7118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
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
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
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入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
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
映被许可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权,履行监督责
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
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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